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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国资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
来源:国资基建处作者:国资基建处栏目:管理制度发布时间:2016-07-22 00:00阅读:

达州职业技术学院

国资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法》,为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采购决策的科学合理,验收工作的准确无误,资产使用的充分有效,招投标工作的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保证国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资管理专家的资格认定、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国资管理专家由院长办公会统一认定,学院国资基建处依据本办法负责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按照采购项目的类别,分别建立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专家库。

第五条 专家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2、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同等专业水平是指获得国家认可的各类资格证书的人员;

3、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专业的技术经济规范和标准;

4、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5、身体健康,年龄在60岁以下,能够独立承担相应工作。

第六条 专家的选聘。

1、专家采用学院指定、外聘、个人申请和部门推荐相结合,聘期为两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连续聘用。申请者应如实填写《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国资管理专家资格申请表》,若为部门推荐应有部门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表交到国资基建处。

2、资格初审。学院国资基建处对申报专家进行初审。

3、资格认定。国资基建处将初审合格的专家资料复核汇总后,报院长办公会认定。

4、建立国资管理专家库。建立“达州职业技术学院中资管理专家库”。并通知取得资格的专家个人,同时发放专家聘书。

第七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对采购、验收、资产使用效果、招投标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2、对国资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纪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学院监督部门报告;

3、采购项目论证、资产使用效率评估、评标(院内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中的询价采购项目)院内专家按照10学分/项(学分单价按学院平均单价标准执行,下同)、外聘专家按500.00元/项计算劳务报酬; 参与采购验收(技术部分)院内专家按5学分/项、外聘专家按250.00元/项计算劳务报酬,招投标中工作人员按2学分/项计算劳务报酬;

4、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专家主要参与学院物资采购的可行性论证、招标控制价的制定、物资验收的技术部分、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分析、政府采购中学院派出评审人员、院内公开招投标专家评审工作;

2、专家应按时参加指定的相应国资管理工作,若涉招投标项目评审前不得透露自己参加某一项目评标工作的信息;

3、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3、招投标过程中,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参加其他可能影响物资采购公正性的活动;

4、协助、配合学院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询问;

5、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6、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九条 专家的确定

在校内组织的招投标项目,按下述办法和程序进行:

1、国资基建处和监审处工作人员,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需人数的评标专家(在系统软件未安装之前,专家抽取方式由国资基建处和监审处随机抽取专家),并逐一通知确认后,将名单打印、签字后报国资基建处分管院长审定批准后确认。

2、有下列情况之一,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满足评标需要的专家时,视招标项目的类别,由国资基建处推荐评标专家,报国资基建处分管院长确定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名单由监审处备案。

(1)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

(3)专家库中满足条件的专家人数不够的。

物资采购、验收、国资使用效率评审等其他活动按项目类别由国资基建处和监审处共同抽取专家,报国资基建处分管院长同意后,逐一通知确认后,将名单打印、签字,并将名单报监审处备案。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指定专家或干预专家的抽取工作。评标项目专家名单一经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抽取的评标专家名单全部作废。国资基建处汇同监审处重新按规定的程序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监审处依法依规追究泄密者责任。

第十一条 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

国资基建处负责对学院专家和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集中考核”。

1、管理学院专家库信息档案。国资基建处应当建立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个人简历、聘书编号、出席评审次数、未出席评审次数及原因、评审表现、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专家考核依据。

2、专家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或因客观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及时予以调整,以保证专家库正常运转;

3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对专家库成员增减进行一次更新。

更新、增补学校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以适应不断发展的评标工作需求;

4、组织专家业务知识培训;

5、组织对专家进行工作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工作业绩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对届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专家,予以优先续聘;对“不称职”者,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十二条  年度工作完成后,由国资基建处对专家履行职责表现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交监审处备案,作为专家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纪律要求。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给予批评或警告;情节严重的,经院长办公会同意,终止其专家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国资管理活动的;

2、有意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3、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4、私下接触投标人或供货商,收受投标人或供货商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妨碍评审公正的;

5、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资基建处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