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学院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包括经营实体)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各经营实体收入、接受捐赠和按照国家法规确认为归属学院的资产。学院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和增值。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负责组织学院的资
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统计、资产配置、资产处置、资产报告、资产使用的监管、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变动和产权纠纷调处;指导或组织实施设备采购、验收工作,参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学院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进行资产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对学院投入的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和管理;参与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处理;向学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等。
第二章 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院国有资产归口管理的一级职能部门是国资基建处,其他职能部门为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履行不同的管理职责。各二级管理部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部门国有资产专兼职管理员为第二责任人。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统一协调管理,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学院党政办公室、国资基建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教务(科研)处、宣传部、学生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等部门行政负责人组成。
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领导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
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提交学院有关会议决策;
(二)根据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对学院现有资产提出优化配置方案,对产权纠纷和产权界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提交学院有关会议决策;
(三)讨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提交有关会议审议;
(四)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学院工作安排,布置、监督和检查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国资基建处。学院国有资产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二级部门负责制定所管理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院国资基建处的管理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拟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部门管理使用国有资产情况,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
(三)负责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办理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四)负责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分析及日常
监督检查工作;办理资产的院内外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
批手续,负责账、卡、物管理;
(五)负责学院资产的调剂、配置计划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负责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负责物资设备政府采购及内部招投标的相关工作;负责资产审核、验收、入库、发放、维修保养工作;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六)负责学院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学院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资产的有偿利用的管理工作;对出租、转让和有偿利用收入进行监督;
(八)负责学院国有资产报表的编制、上报和报批手续。
第九条 询价采购组职责
(一)负责学院集体采购物资的询价采购工作;
(二)负责上报政府采购目录相关物资的询价工作,为政府采购提供数据参数;
(三)负责学院招标物资的询价,为学院科学制定标书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条 物资验收组职责
(一)采购完成后,及时组织使用单位、保管员按照采购计划进行验收,坚持逐一清点入库、入账原则;
(二)验收完成后,及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二级部门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本单位使用及其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目,随时登记,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三)定期向国资基建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国资基建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工作;
(四)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归口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根据归口资产的性质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
党政办公室负责档案资产、所属部门设备及无形资产的管理;计划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资金)的管理;教务处负责指导各系实验室及所属部门教学资产的管理,负责管理全院的体育场所、设备和器材,负责公共实验设备的管理;宣传部负责校园网络设施设备管理;学生处负责学生公寓及所属部门设施设备的管理;团委负责学生活动相关设施设备的管理;图书馆负责学院的图书、期刊等文献资料的管理,各教学系(部)负责本系(部)的资料室建设、管理,定期向图书馆报告建设情况,汇总相关数据;保卫处负责全院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国资基建处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报批、组织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后勤管理处负责学院的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公用住房〈含教职工租住房〉、师生食堂、校医院、招待所用房及其它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雕塑、水塔、围墙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管道,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室外构筑物(包括榭、亭、廊、阁、假山、假景等)、植物、草坪及家具等的维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在学院后勤社会化工作中确保国有资产保值不流失;学院各系部、其他部门负责本单位使用及其所管辖的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的管理。
第四章 房屋建筑物管理
第十二条 凡产权属于学院的房屋建筑物(含学院界墙)及其附属设施,均纳入学院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学院新建、改建、维修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竣工后,由学院国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及相关部门共同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学院房屋建筑物的登记和产权管理由国资基建处负责进行。
第十五条 学院公共用房的管理、调配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十六条 学院房屋建筑物出借、出租和有偿利用等事项由后勤管理处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进行。
第五章 物资设备管理
第十七条 物资设备包括全院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和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分类原则上遵循《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的规定。
第十八条 物资设备购置计划由各使用部门编制,由国资基建处统一上报审批,按招投标办法分级采购。
第十九条 物资设备的调剂和调拨由国资基建处负责进行。根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原则,国资基建处根据各部门物资设备的使用情况协同各相关部门在校内调剂或调拨。未经国资基建处同意的调剂或调拨行为无效,相关责任仍由原责任部门承担。
第二十条 各部门因退休、调离、辞职、辞退等原因减少人员而富余的物资设备应及时和国资基建处取得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无形资产的有偿使用或转让等由国资基建处、院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分别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和产权管理由国资基建处负责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购置、出借、出租和有偿利用等事项由国资基建处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进行。
第二十三条 国资基建处负责对外投资的产权监管,参与对外投资项目的论证和对外投资收益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院所投资企业须定期向国资基建处和计划财务处报告其财务状况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报表)。
第七章 资产采购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学院管理的资金(包括教学科研经费、专项经费、行政办公经费、代管费、二级单位管理的资金以及接受捐赠的资金等)实施的采购,均适用此规定。
学院成立物资招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院的物资招标采购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物资采购方式包括政府招标采购、学院内部招标采购、集体采购。采购工作的组织:
(一)购置计划的编制:由各使用部门负责。
(二)采购工作流程: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国资基建处、计财处审核→学院领导审批→市场调查与询价→按程序采购→ 验收、上账、入库、使用。
1.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国资基建处、项目单位、计财处、监审处共同参与,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
2.政府采购目录外、单项价值1万元以上或批量总价2万元以上(含)的仪器设备、图书、软件、教材、体育器材、医药品等实行学院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由国资基建处牵头,项目单位、计划财务处、监审处、工会等部门共同组成招标采购组,进行招标采购。
3.政府采购目录外、单价500元以上(含)1万元以下(不含)或总价2000元以上(含)2万元以下(不含)的物资,采取学院集体采购方式进行。
政府采购目录外、单价500元以下(不含)或总价2000元以下(不含)的物资采购,按低值易耗物品采购方式进行。
采购计划须报国资基建处、计财处审定并报学院领导批准,再由询价采购组实施。
4.项目验收:采购完成后,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学院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有关部门集体参与项目验收;集体采购由学院物资验收组组织验收。
5.资产登记: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凭资产价值的相关凭证到国资基建处办理资产登记。
6.上账和报账:项目单位完成资产登记后,必须到计财处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相关上账和报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招标采购组织程序办理(或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的采购项目,国资基建处和财务处将不办理资产的验收登记和报账手续。
第八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的内容包括资产的报损、报废、调拨、转让、借用、出租或变价出售、资产的有偿利用和资产核销等。国资基建处是负责学院资产处置的职能部门,任何资产使用部门和专管人员未经批准或授权均无权对资产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学院资产的报损报废由国资基建处牵头,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报损报废须经院领导批准,由国资基建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再视资产价值和相关规定报分管院领导、院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各部门报损报废的资产应及时送交国资基建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资产的借用包括校内借用和校外借用。校内借用须经资产使用部门资产专管人和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国资基建处备案。购置价值在2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借用须经国资基建处同意。校外借用除按上述手续办理外,还须报院长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不得对资产进行出租、有偿利用或变价出售。资产出租或变价出售由国资基建处根据有关规定视资产价值报经主管院领导和院长批准后进行,其收入全部交学院计划财务处。
第三十二条 对因丢失、被盗、保管或使用不善引起的资产损失,由国资基建处牵头,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后明确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视资产价值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资产的核销由国资基建处和计划财务处共同进行。
第九章 国有资产的报告制度和稽查制度
第三十四条 资产报告包括内部资产报告和学院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统计年报。
第三十五条 学院内各资产使用部门应根据国资基建处的安排,定期报告其使用的资产情况。学院各资产使用部门,每年应就本部门所管辖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报告及表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应将本部门管辖的资产向国资基建处提出报告及表册。
第三十六条 学院对占有、使用的资产,由国资基建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告(报表)格式及内容作出定期报告,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对各使用单位资产进行年度稽查,学院国资基建处对全院各类资产每年进行资产保全的稽查和监督,发现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及时提出意见并处理。
第十章 责 任
第三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和学院全体教职工都对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部门资产专管人的经济或行政责任:
1. 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学院资产造成严重流失和浪费的情况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措施的;在产权管理中未按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2. 教学、科研、管理等资产使用部门因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或损失不报的;利用学院资产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的;擅自转让或处置资产的;
3. 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管,造成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不报的;侵占学院资产的;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对资产收益进行隐瞒或对损失弄虚作假的;
4. 因管理不善或意外事故造成资产流失或损失的,由资产使用部门向国资基建处提出书面报告,否则视为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和专管人失职。
第三十九条 在核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对责任当事人的处理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在资产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学院将视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中有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或上级颁布的文件或法规不符,按上级文件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资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