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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杜绝工程随意变更,确保政府资金安全、高效、合法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期间,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客观环境的变化或者因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使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建设规模及标准等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同价款而发生的变更。主要包括下列变更: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新增材料、经认质认价超暂估价的材料;

    (五)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

    (七)其他实质性变更。

第三条  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预算控制,严格按审查后的施工图施工。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变更的现场查勘,审查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及原因,协调市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项目变更相关事宜;

    (二)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变更控制价、新增工程价款进行评审;

    (三)市审计部门对工程变更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监察部门对市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条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审核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方案(或变更通知草案)后,组织市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与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一同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核实,提出审核工程变更的合理性意见。一致建议变更的,市财政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申报变更材料,审核变更方案(或变更通知草案)的预算,由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报批后,设计单位出具正式变更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一)新增投资额单次增加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下同),累计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下且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确认后报市财政、审计、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二)新增投资额单次增加在5万元以上,累计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上,或者增加金额在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定;

    (三)累计增加金额在10%以上且增加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和市长审定;

    (四)累计增加金额在10%以上且增加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中,累计增加金额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由市政府报市委审定。

    工程变更增加投资超过批准项目概算总投资10%(含10%)以上的,按上述程序审定后,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六条  工程确需变更设计但不增加投资,经原设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发改、财政、审计部门备案。工程设计施工图中已设计有的工程内容,若在施工中发现工程量清单丢漏项或少计工程量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市财政、市审计部门备案,超过20万元的,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七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滑坡、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报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市财政、审计、行业主管等部门现场商定处理方案,立即组织实施,按上述程序报批。

    第八条  建设单位收到项目变更审批意见后,按审批意见组织实施,并按规定进行公开或公示。

第九条  变更工程的施工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原中标人承建外,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选择施工队伍。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报批工程变更时,需填报《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见附件),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关于工程变更的书面报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及预算金额;

    (二)工程变更资料及预算;

    (三)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原施工图(变更部分);

    (四)其他相关资料。

    工程变更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变更审批资料报项目审批、行业主管、项目主管以及市财政、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项目审批、行业主管以及市财政部门应对工程变更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肢解工程变更内容、压低变更金额等方式规避工程变更审查或工程变更未经审批而实施的,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不予确认,审计机关在竣工决(结)算审计时不予认定,为此超付的工程款,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增加的投资金额财政不予追加。

    第十二条  由于咨询机构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咨询费用,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咨询机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附件

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工程名称:                                编号:

项目基本情况

招标控制价

(万元)

合同价

(万元)

提出变更单位(盖章)

    由于                   原因,兹提出工程作下列变更(具体内容见附件),变更金额(预算)     万元,请审批。

附:

 

提出单位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意见: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财政部门意见:

 

 

 

审计部门意见:

 

 

市政府意见

备注:本表由提出单位填写,一式六份。一份建设单位存档,其余报项目审批、项目主管、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备案,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