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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和规范物资采购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资产和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及所属各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流动资产;
(二)国家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含所有财政拨款购置的设备、仪器以及国家以其他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
(三)学院自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
(四)学院拥有的科技成果、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
(五)以现金、实物、股权、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资产(包括境外资产);
(六)学院拥有的房产以及地面以上的各种资源;
(七)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国际、国内惯例承认的学院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贯彻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强化基础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为人才培养服务的原则。
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学院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学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和监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为:日常清产核资;资产的采购、使用、处置、评估、统计评价;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解处理;资产监督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院国有资产归口管理的一级职能部门为计划财务处和国资基建处,其他部门为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履行不同的管理职责。各二级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部门资产管理员为第二责任人。
第五条 为了加强全院国有资产的统一协调管理,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国资和财务的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是国资基建处和计划财务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代表学院统一归口管理全院资产,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院长负责。国资基建处主管实物形态资产和无形资产,计划财务处主管货币形态资产。
第七条 学院的实物资产管理实行国资基建处统管、使用部门专管、领用单位(人)保管的三级管理体制和管理责任体系。
国资基建处负责全院实物资产的入库、建账、配置、调剂、核查和处置。各资产使用部门都须确定一名资产管理员和部门领导,对部门和学院负责,保证学院与使用部门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资产领用单位(人)承担该资产的使用保管责任,对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保证其使用保管的资产与该部门明细账中的账实相符。
学院的非实物资产管理,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由教务(科研)处负责。土地使用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由国资基建处负责。学院所有房产产权管理由国资基建处负责,日常使用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及管理价值标准
第八条 学院的实物资产分为七类。即房屋建筑物与土地、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接受捐赠及对外捐赠物品、其他资产。
第九条 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一般设备指单位价值≥1000元,专用设备指单位价值≥15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标准,又不属于材料,且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公用家具、低值耐用品、装具用具以及大批同类物资,累积总金额5000元以上,作为其他资产亦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土地、建筑物的管理。凡产权为学院所有的公用性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建筑物(含学院界墙)及其附属设施,均纳入学院资产管理范围。
列入学院立项计划并用学院预算经费新建的房屋建筑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竣工后,由学院国资基建处组织资产验收。验收合格后凭审计认同的工程决算书及有关立项批准材料办理资产入账,方可结算工程余款。
经学院批准同意建设,由学院预算经费或使用部门自筹经费支付的小型新建或维修、改造的房屋建筑物项目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工程费用在 2万元以上的,由实施部门按工程实施规范和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使用部门凭审定的工程决算书和有关立项批准材料到国资基建处办理资产入账,然后才能结算工程款项。未经立项和资产验收的工程项目,学院财务部门一律不办理工程经费结算。
各类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立项工程,凡涉及占用学院土地资源的,其立项须由国资基建处参与讨论或会签,并登记建档。
专用设备管理。专用设备是指单价≥1500元,耐用期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物质形态的专用教学与非教学设备及其附件(含计算机专用软件)。
专用设备的购置计划编制、购置计划执行、设备验收入库,以及购置经费报销等见第四章资产采购管理。
一般设备管理。一般设备是指单价≥1000元,耐用期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教学、行政和产业设备。
一般设备的购置计划编制、购置计划执行、设备验收入库,以及购置经费报销等,同专用设备管理办法。
文物及陈列品管理。资产管理中陈列品具体管理同专用和一般设备管理。
图书资产管理。图书资产包括三类:图书、中外文期刊、有保存和学术价值的中外文资料。
图书不论单价均应计入图书资产。翌年装订成合订本的上年中外文期刊和资料也纳入图书资产管理。接受捐赠的图书资产,纳入学院资产管理范围。
学院国资基建处负责管理全院各图书资产使用部门的实物资产总量账,即总册数和总金额,并负责与计划财务处资金总量账一致。图书馆必须确定一名部门专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员,负责管理本部门使用的图书资产明细,并负责部门明细账与学院总账的账账、账实一致。
其他固定资产管理。纳入学院其他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实物资产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公用家具;第二类是低值耐用品;第三类是其他装具用具。
其他实物资产的购置、入库、建账、处置等管理见第四章资产采购管理。凡未经资产入账的学院财务一律不办理经费报销。
接受捐赠及对外捐赠物品管理。负责接受捐赠及对外捐赠物品的主管部门为使用部门,但接受捐赠及对外捐赠物品须报国资基建处备案。纳入管理范围的指凡属院内、外捐赠学院或由学院捐赠外界的有形、有价物品。
第四章 资产采购管理
第十条 凡使用学院管理的资金(包括教学科研经费、专项经费、行政办公经费、代收费、二级单位管理的资金以及接受捐赠的资金等)实施的采购,均适用此规定。
第十一条 学院物资采购方式包括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两种。采购工作的组织:
1.项目申报:由项目单位提出购置申请,项目申报批准后,再按规定程序采购。
2.购置计划的编制:学院教学与重点学科专用设备购置计划由主管部门牵头编制;学院非教学专用设备分行政与产业两类,其中行政设备购置计划由使用部门牵头编制,产业设备购置计划由产业管理部门牵头编制。
3.市场调查与询价:项目单位提出购置计划经学院批准后,进行市场调查与询价。
4.采购工作流程:项目单位提出立项申请(有项目单位部门领导批示)→按程序报批→市场调查与询价→按程序采购→验收、登记、上账、入库使用。
(1)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由国资基建处牵头,国资基建处、项目管理单位、计划财务处共同参与,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
(2)非政府采购项目,由申报部门牵头,在业务归口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完善立项、采购、合同签订等全部流程,负责项目采购资料收集归档。
5.项目验收:采购完成后,政府采购项目由学院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非政府采购项目由各立项申报部门组织验收。
6.款项结算:采购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政府采购项目由国资基建处负责办理结算工作,非政府采购项目由申报部门办理结算。
7.资产登记:项目验收完成后,凡涉固定资产的项目单位凭资产价值的相关凭证到国资基建处办理资产登记。
8.上账和报账:项目单位完成资产登记后,必须到计划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相关上账和报账手续。
第十二条 对未按招标采购组织程序办理(或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的采购项目,国资基建处和计划财务处将不办理资产的验收登记和报账手续。
第五章 国有资产配置和处置
第十三条 院内各部门国有资产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资产难以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
2.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3.规模扩大和新建项目、新设部门确需新的资产配置;
4.更新换代必备的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和处置的内容包括资产调剂、资产调拨和配置安排、资产的报损报废、资产的借用、资产的有偿利用或变价出售、资产安全与完整的责任处理、资产核销、产权纠纷调处等。学院资产配置和处置的职能部门是国资基建处。任何资产设备的使用部门或领用保管人未经批准或授权均无权自行处置学院资产。
涉及国有资产处置时,应由资产使用部门向国资基建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资产处置清单,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再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学院资产。
学院资产的对外调拨和借用需经分管院长和院长批准方可办理。
学院离、退、调人员的资产配置与转户、核销等手续由当事人凭人事部门的证明到国资基建处办理。
学院资产的报损报废原则上每年第四季度安排一次,由国资基建处牵头负责。先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领取并填报报损报废专用申请表,使用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国资基建处,国资基建处组织资产设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后提出具体意见,再报分管领导和院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报损报废和核销资产账。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使用部门(人)都不得对学院资产进行有偿利用和变价出售。经国资基建处审核并报经分管领导和院长批准的院有资产有偿利用行为,现资产使用部门必须接受学院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管,其有偿利用合同应交国资基建处和计划财务处各一份备案,其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先全部上交院财务,再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经国资基建处审核并报经分管领导和院长批准的学院资产院内院外变价出售,其收入全部上交院财务,按照《高等学院会计制度》的规定进入有关专户管理。
对因丢失、被窃等引起的院有资产设备安全与完整的损失情况,由安全保卫处牵头,国资基建处参与,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后明确责任,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学院领导,再按规定进行责任处理。
学院资产核销的职能部门是国资基建处和计划财务处。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院长批准核销的院有资产,由国资基建处、计划财务处和使用部门同时进行核减资产的账务处理。
学院资产与院外单位或学院内部各使用部门与使用人之间如发生资产产权纠纷,由国资基建处牵头,协同学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负责调处。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在因学院进行机构调整、内部人员发生岗位变动进行人员调整时,要及时办理人员交接与调账手续。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院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五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院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学院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六条 学院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十八条 学院与外单位发生产权纠纷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十九条 院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2.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3.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条 学院各部门在资产评估前须向国资基建处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报,经各级审查同意(重大事项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评估、确认等手续。资产评估申请部门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资产评估机构由国资基建处代表学院聘请或委托。
第二十一条 学院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市教育局、财政局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院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学院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归口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实时就资产增减变动、结存情况及资产处置情况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按时向国资基建处提交书面报告及统计报表,由国资基建处汇总上报主管部门。
第九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科学地评价资产使用的状况和效益,为资产的高效配置与利用提供量化的决策依据。
第二十五条 通过对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的考核,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章 资产监管
第二十六条 资产监管的内容包括教学资产监管、行政资产监管和产业资产监管三大部分,其核心是产权监管。代表学院实施产权登记和资产监管的职能部门是国资基建处,各资产管理员和部门领导负有本部门各领用单位(人)所使用的学院资产的管理责任。
学院必须加强对院办产业所使用的院有资产的监管。学院对产业资产的日常监管通过国资基建处实施,监管目标和监管处理通过学院专门指定的机构制定或实施。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是开展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物质保障。学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各资产使用部门以及全体教职员工,都有管好用好院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必须建立正确的国有资产产权意识,依法维护其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八条 在学院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应部门负责人或资产管理员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进行责任处理。
1.出现资产登记不清、报告不实、管理混乱的;
2.未按学院规定程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3.擅自将院有资产挪为私用的;
4.因主观原因,造成资产丢失、毁损的;
5.侵占院有资产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
6.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7.隐瞒实情对资产收益或损失弄虚作假的;
8.其他有损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上述情况,学院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造成以上情况的直接责任人、部门分管领导和部门领导采取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追究退还原物、经济赔偿以至相应的行政处分等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因管理不善或意外事故导致资产设备流失或损失的,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三日内分别报送国资基建处、安全保卫处和学院分管国有资产的副院长各一份,否则视为使用部门资产专管人失职。
第三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在资产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院国有资产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包括学生),各二级资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或法规不符,按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系对原《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达职院〔2017〕158号)进行修订,由国资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