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set Publisher Asset Publisher

Return to Full Page

达州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基建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基建工作,规范管理,经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定通过,现将《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2项基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2.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基建项目管理制度

      

 

 

达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8月30日

 

 

 

 

 

 

 

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学院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地方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和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对基本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基本建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四条  学院基本建设的决策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项按学院规定程序决策,日常重要事项由基建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国资基建处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

第五条  基建专题会议由分管院长召集,参会单位由国资基建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和相关部门组成。基建专题会议定期召开,研究解决基建工作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后报学院研究决定。

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六条  校园规划是学院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权威性和可持续性。

第七条  校园规划的编制或修订应根据学院实际情况,保障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规划应贯彻环保、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八条  学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校园规划,进行政策、法律及技

术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

第九条  校园规划经学院研究通过后,按规定上报相关部门,并根据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依照有关规定报市规划部门审批核准。

第十条  学院根据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五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五年内的规划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招投标和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合法有效的平台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国资基建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及学院采购办法规定负责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十三条  招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公开信息,接受纪检、监察、审计、教代会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按照学院采购合同管理规定执行。各类合同原则上应采用标准文本,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重要合同需经监察审计处、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合同由院长或授权代表签署。国资基建处负责合同的执行和管理,确保合同全面履行。

第四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有关部门根据学院事业发展和各类用房实际情况,提出建设项目需求,国资基建处根据校园规划提出场址选择意见,由基建专题会议研究后,上报学院决策。

第十七条  国资基建处按照学院决策,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及场址选择等,经学院同意后上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国资基建处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需求分析、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建筑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等,经学院同意后上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国资基建处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上报相关部门批复。

第二十条  国资基建处负责组织有关管理、使用、运行维护等部门提供功能需求和周边基础设施资料,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二十一条  国资基建处负责办理规划、建设、人防、消防、环保、园林、市政、供电、燃气等专项报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资基建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图纸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一)组织院内相关部门审核设计图纸,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委托具有专业经验的第三方对重要项目、重要系统进行咨询。

(三)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审图公司对施工图进行强制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国资基建处通过招投标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建设项目监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合同及相关文件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实行甲方代表管理制度。甲方代表由国资基建处委派,甲方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甲方代表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资基建处负责人、甲方代表、现场管理人员定期或常临施工现场,参加监理例会,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建设项目安全、质量、进度、功能和造价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国资基建处监督参建各方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相关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二十七条  国资基建处负责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强化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资基建处负责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定期检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工期目标实现。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造价控制制度。施工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范、经济、合理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设计变更及洽商。

(一)设计变更和变更洽商的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不完善,或使用部门提出要求的设计变更和变更洽商,须经国资基建处报请基建专题会议或学院研究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和变更洽商手续,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签认。

 (二)工程量现场签证管理。工程量的现场签证除了执行《达

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外,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四方共同签认。

第三十条  国资基建处监督参建各方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创建“标化”工地。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达到竣工条件后,国资基建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须接受达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国资基建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后勤管理处及相关部门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和固定资产登记。

第三十三条  国资基建处负责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五章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任务是遵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建设项目资金,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好建设项目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监督和效益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算、结(决)算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五条  国资基建处根据建设项目概算和进度计划提出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计划财务处审核并经学院批准后,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专款专用原则。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确保效益原则。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造价,防止损失浪费,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应依据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依照学院资金支付程序执行。

第三十八条 基建财务管理机构设在计划财务处,建设项目资金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资基建处负责督促监理单位及时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进行复核后报送监察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

第四十条  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结算审计,提出建设项目结算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牵头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后,报相关部门审核。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国资基建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会同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院监察审计处和教代会对基本建设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建设项目招投标等工作环节重点监督、加强防范、严格管理,确保基本建设工作廉洁、阳光运行。

第四十四条  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进行财务结算。

第四十五条  基本建设工作作为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及学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资基建处负责解释。

 

 

 

 

 

 

 

 

 

 

 

 

 

 

 

 

 

 

 

 

 

 

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基建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保障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及进度控制,项目验收、移交、审计、廉政及档案等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施工质量控制管理

第三条  基建项目应按国家规定实行建设监理制度。监理单位代表学院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国资基建处支持现场监理工程师独立开展工作,确立工程现场监理例会制度。

第四条  国资基建处应责成施工方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加强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

第五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对隐蔽工程和重要部位要有质量检验和复检制度,进场的材料、设备要严格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严禁偷工减料。

第六条  基建管理人员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七条  国资基建处应重视质量的事前控制。在项目开工前应认真组织好各专业的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要求并配合施工单位做好准备工作,严格审查施工方案的编制和落实。

第八条  工程质量检查的依据:

(一)国家颁发的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二)施工图纸及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单、材料代用单、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质量方面的技术文件、会议决定等。

(三)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

第九条  工程质量检查的重点:

(一)掌握设计图纸、说明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全面情况,了解设计对关键部位的要求。

(二)对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以及机电设备、配件等质量和出厂合格证进行复核,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严格工序管理和检验制度。上一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认真做好隐蔽工程检验验收手续,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现场取样送质量检测单位检验。

第十条  施工单位对重要分项做出的质检记录、质量自评、监理做出的质检评定,学院基建项目现场代表要及时给予查验,也可委托其他第三方进行查验。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材料代用须经设计、监理、学院共同

签认,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  国资基建处对检查不合格的一般性质量问题,有权做出纠正和返工的决定。对重大质量问题,应会同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解决,并按相应的程序进行追责。

第十三条 项目施工期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更换人员应经学院同意。国资基建处可以对经考察不称职的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责令清退和更换。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建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国资基建处出具质量保证书,载明基建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事项。

第十五条  国资基建处工作人员应该严格履职,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十六  国资基建处应通过规章制度、合同、会议、洽商、往来文件等手段,明确学院、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相关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主体责任基本内容如下:

(一)学院要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保证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编写安全生产专篇,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要求

(三)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开展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认真做好交底工作。

(四)监理单位认真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中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和施工过程中日常监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条件完善和改进施工作业方式,特别是关键工序要进行巡查和旁站,切实做到安全监督不留盲点、不留漏洞、不留死角,把好安全质量关。

十七  监理单位代表学院对建设工程安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国资基建处支持现场监理工程师独立开展工作。

十八  国资基建处应责成施工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标准,履行合同约定的施工安全管理各项职责。

十九  国资基建处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十  国资基建处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十一  学院基建项目现场代表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

二十二  学院基建项目现场代表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可报请政府安全监督部门进行处罚。

二十三  学院基建项目现场代表根据工程施工阶段的特点,及时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消防设施配置情况、防暑降温等工作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二十四  国资基建处检查、督促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等相关咨询单位按合同要求履行相关安全管理、监督责任。

第四章  投资控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基建工作要贯彻厉行节约的要求,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从严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十六条  国资基建处要严格实施基建工程项目预算管理,确保基建工程项目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概算执行。

第二十七条  做好基建工程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国资基建处要积极主动地与项目管理和使用部门沟通,摸准需求。本着资源共享、统筹兼顾、勤俭办学的原则,对项目功能进行准确定位和详细论证,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分析论证项目建设的规模、标准、工艺设备选型、装修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国资基建处要依据经批准的立项文件和使用部门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明确项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和装修形式等。应跟踪项目设计过程,各专业技术人员要充分与设计人员沟通,及时掌握设计情况。

第三十条  根据经批准的基建工程项目投资概算实行限额设计。设计单位负责编制设计概算,国资基建处负责审核设计概算的合规、合理、准确和真实性,重点审查取费是否合理和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第三十一条  国资基建处应牵头编制项目招标采购规划,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专业服务、工程及货物的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统一规划。

  第三十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的程序要求,执行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程序确定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所需的招标代理、规划、设计、监理、

检测、监测、测绘以及其它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等的招标采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及《达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监察审计处负责招标阶段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四条  暂列金额中实际发生的子项和暂估价中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由学院和中标的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达不到招标规模标准但在比选标准范围内的,由学院和中标的承包人共同作为比选人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进行比选。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  国资基建处要开展并加强全程造价控制管理,在合同规定时效内,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及洽商进行造价变动的确认。造价管理依据为批复的设计概算、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经确认的工程洽商、设计变更、材料设备确认价、国家颁布的有关造价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等。

第三十六条  严格审查月报工程进度款的准确性和合理性。监理单位国资基建处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每月完成工作量进行审核,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签证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对于施工期间确需发生并涉及工程造价变动的工程洽商及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按照签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监理单位国资基建处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预算控制目标,国资基建处及时根据工程的变化对资金使用计划实施动态调整,并报学院及相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经监理单位审查后交国资基建处进行审核,审核后交监察审计处送审形成结算审定价。

第五章  进度控制管理

第四十条  工程进度管理是对基建工程项目各阶段的工作顺序及持续时间进行过程规划、实施、检查、督促协调及信息反馈,以确保工程交付使用时间目标实现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根据《四川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合同工期应当根据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期定额进行测算,工程一般应按照合同所确定的工期执行。

第四十二条  工期控制管理必须在保证现场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缩短工期为由降低工程质量和现场安全标准。

第四十三条  工期管理由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实施,监理单位、国资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实施工期管理,确保工期控制目标按时完成。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准备期间须根据合同约定的工期目标要求编制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各专业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单位与国资基建处审核后实施,由监理人员监督计划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时必须充分考虑工程结构特点、施工现场情况、季节影响及周边环境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安排机具设备、劳动力、材料等,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具有一定的弹性。

第四十六条  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包括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分部分项工程量、拟投入劳动力及机具设备、工作持续时间及保证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施工方每月25日上报本月实际完成进度情况及下月进度计划表,监理人员确认后报国资基建处审核。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施工的责任方要求书面说明原因,若为施工方原因,责令其采取措施限期追回进度。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于每周监理例会报送上周实际完成进度情况及本周进度计划,监理和国资基建处严格按照审核后的进度计划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未完成周计划的,要在下周计划中安排落实,并分析原因,落实措施。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进度的主动控制,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如实反映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度进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调整或修改进度计划,并采取必要的赶工措施,以满足合同工期的要求。国资基建处定期向学院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工程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应提出详细报告,供学院采取措施。

第五十条 学院现场代表收到监理单位工期严重延误报告或发现工期严重滞后情况发生,国资基建处应尽快会同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洽商,并及时通过监理向施工单位发函督促,分析滞后原因,以便采取停止付款、要求误期损失赔偿等有效措施,保证总工期的实现。

第五十一条  学院不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但学院根据相关情况确实须压缩工期的,经双方协商,可在合理的限度内适当压缩工期。根据实际工程客观条件、工期压缩难度,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施工合同条款中对提前竣工的条件予以适当约定。

第五十二条  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重视项目前期工作,确保资金、场地、施工图纸等施工条件到位,完善设计,减少工程变更,避免出现因学院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工期延长。

第五十三条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施工单位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原因,以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予以执行。

第五十四条  工程延期的审批程序:

(一)如出现导致工程延期的事件,施工单位应当在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尽量减少损失的同时,于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以《工程延期意向通知》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学院现场代表,以便学院尽早了解并及时做出有利于减少延期损失的决定。

(二)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延期意向通知》发出后有效期内,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补齐《工期延期详细情况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学院基建项目现场代表、国资基建处、分管基建的院领导批准。

(三)延期事件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学院提交《工程延期最终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核实后,报学院基建项目现场代表、国资基建处、分管基建院领导批准,最终确定该延期事件所需要的延期时间。

第五十五条  如因出现工程延期事件,施工单位在提出延长工期要求外提出索赔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洽商签证的相关程序和权限办理。

第五十六条  如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误期违约金应按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项目合同,指根据学院基建项目所涉及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咨询、技术服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保修等合同。

第五十八条  基建项目合同是管理工程项目的合法依据,签订合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上级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和其他计划(如投资计划),依法保护学院利益。

第五十九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的内容应当完整、准确、严谨、合法。

第六十条  凡执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中标价即为合同价。

第六十一条  合同签订:

通过招投标的项目,在依法完成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招标代理机构会同国资基建处依据招标文件拟订合同草稿,依次送施工监理、学院相关部门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院批准后签订书面合同。

通过非招标项目由双方协商拟订合同,再按上述程序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第六十二条  工程合同书一般应在乙方进场之前签署完毕,合同书原件份数根据需求实际确定。合同书的项目名称必须齐全、准确、规范;合同书中涉及的经费一律要标注大、小写金额。

第六十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各项合同按照程序审核完毕后,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代表学院签订合同。合同加盖学院公章(含骑缝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六十四条  基建工程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擅自更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改合同中部分条款的,必须重新履行上述程序。合同签订后,招标采购部门应送学院财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熟悉合同条款,督促对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学院利益,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合同履行情况,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十六条  合同款按照约定支付,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支付必须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对合同内容产生争议,由国资基建处及学院聘请的法律顾问共同参与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八条  对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按照学院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合同应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七十条  招标采购部门、国资基建处及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违反本办法给学院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和学院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民事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

第七十一条  工程变更严格按《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设计变更应当遵循从严控制原则,实行审批管理制,未经学院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签证应做到“一事一单、一项一签”,所签内容必须明确。

第七十二条  工程变更分为学院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承包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工程变更成果文件包括工程变更设计通知单及其附图、工程细部补充设计通知单及其附图、专业工程/新增工程二次设计通知单及其附图等形式。

第七十三条  工程变更管理流程:

1、学院提出工程变更的流程:

1)学院提出设计变更意向要求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初稿及变更预算

2)学院审核后按《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报批并实施。

2、设计单位提出工程的变更流程:

1)设计单位向学院提出设计变更意向

2)学院要求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初稿及预算

3)学院会同监理单位审核

4)学院按《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报批后实施。

3、承包单位提出工程的变更流程:

1)承包单位向学院、监理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意向

2)学院、监理单位审核;

3)学院交设计单位审核并出具设计变更初稿及预算

4)学院按《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报批后实施。

第七十四条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审批流程:

(1)承包单位向学院提出签证报告(签证单)

2)学院监察审计处协调市发改、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现场确认;

3)学院、监理、发改、财政、审计等共同审签承包单位提出的签证报告(签证单)

第七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学院协调、组织、参与的对单项工程或全部工程竣工的验收。

第七十六条 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且施工资料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报国资基建处审批同意。

第七十七条 竣工验收前,国资基建处应牵头组织学院使用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预验收。

第七十八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包括专项验收和综合验收。其中,专项验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程消防验收、工程环保验收、工程人防验收、工程防雷验收、工程节能验收、工程规划验收、电梯等特种设备验收、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检测验收等,具体以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综合验收即为工程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第七十九条 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达州市关于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竣工图叁套和竣工资料贰套交国资基建处,由国资基建处负责向达州市城建档案馆和学院归档。

第八十条 国资基建处应根据消防验收的有关规定,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学院安全保卫部门对消防单项工程进行全面自检。竣工后,应及时委托消防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报达州市消防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全部资料均应备案归档。

防雷验收由国资基建处向具备专业资质的防雷设施检测单位申报验收,并应取得建设工程防雷设施验收合格证。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备案归档。

环保验收由国资基建处向市环保局申报验收,并应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备案归档。

规划验收由国资基建处向规划行政职能部门申报验收,并应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备案归档。

其他专项验收标准依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十一条 专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作为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八十二条 在工程项目达到总体综合竣工验收条件时,国资基建处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商定时间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国资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关分包单位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保卫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相关使用部门等代表共同参与。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将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八十三条 竣工验收程序:

(一) 施工单位向国资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报告须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 国资基建处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 国资基建处应当在距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 国资基建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

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十四条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国资基建处应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项目审计管理

第八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审计由监察审计处组织实施,国资基建处配合,按《达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执行。

第八十六条 国资基建处应将批准核定的年度基建计划及基建项目调整计划等文件及时抄送学院监察审计处存查备案。

第八十七条 监察审计处派员参加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竣工验收等活动,对在建项目资金使用、工程变更、材料供应、建设管理、合同履行等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八十八条 根据项目实际和学院决定,可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委托社会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项目跟踪审计,跟踪审计范围和内容为招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决算阶段等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

第八十九条 国资基建处负责按规定向监察审计处上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九十条 工程项目结算送审前,国资基建处应组织有关人

员对其进行技术性审核,承担工程项目的初审责任。同时,协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积极配合工程项目审计,并对项目真实性、资料完整性等负责。

第九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办理工程竣工决(结)算。

第九十二条 在工程项目审计中,对造价核减率较大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查明原因,对确有问题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九章  建设工程移交管理

第九十三条 新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构造物)竣工验收后,国资基建处负责向后勤处、安全保卫处等管理和使用部门进行移交,后勤处负责移交后的房产及水电等的管理,安全保卫处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

第九十四条 国资基建处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先期组织由相关部门及使用单位参加的项目初验。按图纸要求对土建、水电安装质量等进行检查,对工程中存在的问题由国资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第九十五条 新建工程的使用交接工作,国资基建处需与管理和使用部门完善交接手续,同时须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图纸、面积测绘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及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第十章  基建档案管理

第九十六条 基建档案是基建工作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是扩建、改建、使用、维修、抗震加固等的重要依据,是学院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建档案实行学院集中统一管理,国资基建处专人负责基建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向学院档案科移交,保证学院基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九十七条 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和归档是基建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坚持基建档案工作“三纳入、四参加、四同步”制度,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鉴定工作要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同步进行,项目档案验收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第九十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材料都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不得无故拒绝归档,不得私自将其转借、买卖或销毁。保护基建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是每个基建管理人员和工程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九条 档案人员应经常到有关部门深入了解基建文件材料收集情况,并进行业务指导。基建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学院档案科人员参加。

第一百条 基建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及要求按《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和达州市城建档案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廉洁自律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令,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办事、程序公开透明。

第一百零二条 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做到坚持原则、严格监管、搞好服务、确保质量。

第一百零三条 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收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种礼品、礼物、现金及有价证券等,更不得向与建设有关联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索取贿赂。

第一百零四条 不得参加影响项目建设正常进行的各类宴请及其他娱乐活动。

第一百零五条 不得在招标投标、签订合同、材料采购、项目监管等工作中进行权钱交易、人情交易。

第一百零六条 对违犯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第一百零七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八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及学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