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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公有住房租住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职工租住学院公有房屋工作的管理,合理使用学院房产,充分发挥资产效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凡是学院教职工租住学院公有住房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租住学院房屋的对象和条件

符合下列租房条件并经学院研究同意的教职工,可以租住学院公有住房:

(一)学院教职工,不包括内聘、灵活用工人员、离校人员和解除合同的人员。

(二)房改前进入学院的教职工。

(三)学院引进硕博人员招聘协议上写明提供公租房的人员。

(四)在学院上班且在通川区城区、西外、北外、罗江、达川区南城没有住房。

夫妻双方凡有一方在以上地区已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优惠团购房等及已购商品房人员均不能租住学院房屋。优惠团购C校区4、5号楼且符合上面三个条件的教职工交房半年后交出学院租住房,租住期间按符合租住条件的教职工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房改后进入学院的教职工原则上学院不提供租住房。

第三条  租住学院房产的安排顺序

(一)租房人员类别顺序:

租住学院房产原则上按引进人才、教师、行政和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的顺序依次予以安排。

(二)相同类别人员排序方法:

上述四类租房人员再按各自的档次,分别将工龄、职级折算打分,两者合计排序,先高后低,依次安排。

折算方法:

1、工龄每年1分;

2、职级:引进人才研究生双证齐全者硕士30分,博士40分;其他正高50分,副高40分,中级30分,初级(助)、教员25分,科员20分,见习人员15分。工人系列技师对应专业技术中级30分,高级工对应专业技术初级25分,中级工对应专业技术教员20分,初级工对应见习人员15分。

3、双职工:按得分较高一方计算,并加5分。

(三)引进人才租房标准:

引进人才租房标准(房型)按其与学院人事处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四条 学院公有住房租住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凡不符合租住条件的教职工由后勤管理处对其租住公房进行清退和回收。

第五条《租房合同》签订

租房人员必须与学院职能部门后勤管理处签订《租房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住。

租房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租房合同》的相关约定,如有违反,按《租房合同》相关条款执行,直至由学院收回房屋,以后不再为其提供租住房。

第六条 租住期限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教职工,租房期为年;期满后租房人员应自己购买商品住房,学院不再为其提供租房。确有困难的教职工,经学院确认后可以续租。

第七条 学院房管员的职责

(一)办理入住、退房手续,发放或收回租房钥匙;检查房内设施,并向租房人员当面交待清楚设施的完好程度,以便划清责任;

(二)对学院出租房产进行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租房者租住学院房产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

(三)按规定认真核算房租,并及时上报计划财务处或相关部门收取,不得漏收、少收、重收和错收。

    (四)热情主动,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对租房者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及时解决或上报。暂时不能解决的要耐心解释,化解矛盾;

(五)对学院房源的出租、闲置等变化情况做好统计,掌握正确信息,为学院房产监管、合理调配提供依据。

第八条 租金标准

符合租住条件并经学院研究同意租住学院公有房屋的教职工,按租金标准按月收取,并随政策变化进行调整;原未收取租金的,按1/平方.月按月收取。

第九条 承租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签订合同时交纳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押金;

(二)按合同规定的租金标准和时间足额交纳保证金和租金,租金从工资或基础性津贴中扣除;

(三)租住期间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转租、分租;

(四)租住期间不得私自对租住房进行扩建、改建和装修等。

第十条 承租人调离学校时须办理退房手续,按时退还住房并结清各项费用,租赁关系自然中止。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承租人发生严重违反《租房合同》条款行为,学院将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整改措施;

(二)承租人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未缴纳租金,学院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住房,并追回所欠租金及由此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租住期间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学院将立即中止租赁合同,收回住房;拒不交房的,学院将按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承租期内的租金。如发现承租人租赁期间有违法行为的,学院保留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未退回住房,学院将按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五)承租人租赁期间不得改变租住房屋的结构,不得破坏已有设施设备,否则承租人须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经学院同意由承租人进行的装饰装修,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在租赁期满退还房屋时,承租人不得破坏和拆除,无偿归学院所有;

擅自对住房进行扩建、改建和装修等,或退房时进行破坏性拆除的,必须负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造成房屋结构损坏者须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学院文件与此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